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资料图片)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向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对子公司聚灿光电科技(宿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灿宿迁”或“子公司”)增资,有利于促进聚灿宿迁业务发展,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战略。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及用途等符合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相关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向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
二、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具备合理商业逻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确保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8.00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额度进行现金管理。
四、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确保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缓解公司日常经营中的流动资金需求压力,强化公司抗风险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子公司使用1.00亿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苏 侃_____________ 朱火生_____________
黄荷暑_____________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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